一、拥有处方权的我院临床医师可按规定开写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经医务科(门诊部)盖章有效。进修、实习医师无权开具医学证明。 二、临床医师要严格按照病情实事求是地开写诊断证明、病假证明,并完整的书写门诊病历。严禁开假诊断、假证明,不允许补开病假证明。 三、病假证明建议休息时间为:门诊病人一般不超过七天;慢性病人,主治医师最长不超过半个月,副主任医师以上者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四、证明盖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在假期时间内有效。无门诊病历或门诊病历书写不完善,超过专业权限、第三条中规定的时间权限以及各种证明复印件一律不盖章。超过假期时间,须持单位证明信补盖病假证明章。 五、各类诊断证明须持有关单位介绍信,由本院相应专业组医师开写。住院病人要写清住院号,诊断应与住院病历一致。涉及到民事纠纷的证明必须有交警或司法部门介绍信,在病员诊断明确后出具。 六、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单位及乡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本院相关专业组主治医师检查并确定诊断后出具。 七、转院证明:须转院检查治疗者,由专业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转诊病历、证明,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医务科登记盖章。转诊医院必须是上级医院或县以上专科医院(传染病、精神病等)。 八、出生医学证明:一般不予补开。特殊情况须持当地派出所及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介绍信,经妇产科主任查实,凭当时住院病历复印件,经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盖章。 九、继续治疗费用及人身损害的休息时间证明:一般不允许出具。特殊情况(指我院住院治疗病员较单纯的二次手术费用或公检法处理案情需要),须持交警大队或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介绍信,到医务科办理办理备案手续,由经治专业组负责人参照目前我院同类情况所需要费用及病人实际情况开写,并经科主任签字同意。治疗费用过大(超过一万元)或涉及整形、美容、康复费用不予出具。 十、各级医师均不得开写外出购药证明。如有缺药可与药剂科联系或用其它药品代替。 十一、各级医师不准以出具医学证明谋取私利,不准违犯规定出具虚假证明,由此造成不良后果时,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
【大 中 小】【打印】 【繁体】【收藏】 【推荐】 【关闭】 【返回顶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