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知名专家诊察费等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鲁价格二发〔2015〕126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引导资源配置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决定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知名专家诊察费等医疗服务价格(具体项目见附件),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二、省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物价、人社部门制定知名专家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知名专家的资格条件、遴选程序、诊疗规范以及准入退出机制等。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业务管理,严格放开项目诊疗行为的监管,落实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行为规则和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 四、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放开项目的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的基本稳定。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将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方便病人自主选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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