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不断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更好地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根据我院医疗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及十八项核心制度,特制定我院医疗人员诫勉谈话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的对象是出院病人回访负面反馈或其它途径被患者及其家属投诉及违反我院各种管理规定的各级各类临床医疗人员。 第三条 诫勉谈话由医务处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应当一人一事一诫勉。诫勉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诫勉谈话或集体诫勉谈话。 第四条 诫勉谈话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教育为主的方针,真诚客观地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条 诫勉谈话以事件发生后一周内完成,同时通知被谈话对象所在科室负责人。 第七条 谈话对象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诫勉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诫勉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情经过,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第八条 医务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诫勉谈话工作: (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诫勉谈话计划安排; (二)参与诫勉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登记表》(附件),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 第九条 诫勉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 (二)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三)对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 (四)现场填写《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登记表》并签字。 第十条 诫勉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改进自己的工作,避免今后出现相同的错误,医务处应该对其工作进行动态观察,如果谈话对象引不起足够的重视,年内第二次以相同情形被投诉则给予扣罚一月奖金并进行通报批评,年内三次及以上被以相同原因投诉则给予停岗检查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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