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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来院进修人员管理规定
2013-11-06 02:31:00 来源: 作者: 【 】 浏览:3239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来院进修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修人员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切实提高进修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参照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修人员包括医疗、护理、医技、药剂等系列专业人员。医务处负责受理进修申请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进修人员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文明、廉洁行医,热心为患者服务,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心理健康。

第四条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工作单位为县级及以上医院或相应级别的企业、部队医院,且须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为本科工作两年以上,专科三年以上,中专五年以上。

第五条 原则上不招收私立医院和门诊的医务人员进修。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进修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到医务处领取“进修医师申请表”。填写完整并经单位审核同意推荐签章后,送达或邮寄到医务处待批。

第七条 医务处根据申请进修人员的材料、入院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并在充分尊重科室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发放入院通知。

第八条 原则上每年3月初和9月初各接受进修人员一次,接收数量按照科室申报计划而定。特殊情况需及时接收者,科室提出申请,经医务处批准后方可接收。其他科室擅自接收进修人员的,除责令进修人员回原单位外,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当事科室当月奖金。

第四章 进修人员管理

第九条 临床进修医师在入科两个月之内必须书写住院病历,有科室主任或带教医师批改并写出评价意见后交医务处。

第十条 进修期间,各级各类进修医师必须履行进修生职责;必须服从所在科室的领导和管理;必须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及技术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 进修人员不具有处方权,不准单独值班;各种诊疗和技术操作必须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方可进行;病历和其它医疗文书的书写均按照山东省卫生厅所制定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执行,并由带教老师修改签字,超越书写范围或带教老师不予修改签字的由科室负相应责任,并扣科室质量分数。

第十二条 进修培训以业务实践为主,医务处、继教处定期组织进修生业务讲座,各专业科室要根据进修生特点和专业特点安排科室定期讲座,并有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进修中途一般不予更改进修专业。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者,必须提前一周报医务处,由医务处和有关科室协商解决。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进修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和寒暑假。一般不批准事假。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请假者,三天之内由本科室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不得超过一周)由科室签发意见,经医务处批准方可生效。病假和事假累计超一个月者,不得继续进修,停止进修资格。

第十五条 进修生不得为患者开具转诊、病退、休学、计划生育和司法鉴定等病情证明。

第十六条 进修人员的工作、业务学习及思想教育由所在科室具体负责。凡接受进修人员的科室或专业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带教。科室和医务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进修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进修人员入院后,所在科室应根据各自特点,每个季度组织一次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核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进修人员在工作中引发医疗纠纷的,若系所在科室管理不善或不执行进修人员管理规定所致,责任由所在科室负责,当事进修人员一律退回原单位。

第五章 进修人员奖惩

第十九条 对于工作成绩突出,服务态度良好,病历书写质量高者,积极参加我院科研、论文写作、著作编写的进修人员,由医务处组织评选并授予“优秀进修生”称号,颁发证书并函至原单位。

第二十条 对医德医风差、不遵守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不按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而引致医疗纠纷的、两次科室季度考核不合格的,除负相应法律责任外,退回原单位终止进修;对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结业证书。

第六章 结业手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 进修期满前两周参加结业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医务处填写考核表,进修生填写本人自我鉴定,进修专业科室主任填写科室鉴定意见后,到医务处办理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予颁发结业证书:

(一) 未按进修计划,医技科室进修时间未满3个月;临床科室未满6个月的。

(二) 请假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进修半年请假超过两周;进修一年请假超过一个月的,不予颁发结业证书。

(三)进修期间因各种原因致医疗纠纷;医德医风差,私自收受各种回扣,索要患者财物而造成不良影响者;两次季度考核不及格;结业考核不及格的,不颁发结业证书。